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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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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为加强对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促进市属事业单位法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通过实地核查,监督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底下发开展市属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2、实施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集中进行审核。

3、集中公示。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的年度报告书,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统一在市机构编制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不定期检查按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