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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评估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达标

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全部内容,评估检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应基本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二)县级政府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基本均衡

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专任教师与学生之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各自的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即综合差异系数),要求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

计算差异系数的基础数据,采用上一年度的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

(三)县级政府有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评估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

(四)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满意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方式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

调查的对象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检查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资料审核。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核查评估资料、实地检查学校、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每个县域随机抽样查看义务教育学校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县域的三分之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能通过资料审核的,将不予安排实地检查。

对全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国家认定的县(市、区)进行定期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和市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政府对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全市予以通报。认定后连续3年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县(市、区),报请国家、省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

上一条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四)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