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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安全生产月报等记录表单。

(二)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重点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汇总检查结果。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局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顿,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