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县自筹资金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四)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五)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技术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报表。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县、设区市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度,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下发管理通知或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设区市进行现场检查(工程稽查),提出整改要求。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采取情况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的,建议不予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