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三)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指导各地按照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国家要求或由省、市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级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二)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按照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