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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三)对属地管理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配合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市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市县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