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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六)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移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到人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后扶资金,手续报批情况和程序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到人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申请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效益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划实施项目,有无串项使用或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骗取项目资金问题;符合政策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按政策采购程序办理;

(四)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此项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市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县(市、区)自查面要达到100%,市水务局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项目专项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策规定,建议当地政府追究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看项目实施现场、建设地点、规模、是否在年度计划之内等;

(三)查相关财务资料、档案及有关记录等;

(四)访谈有关户或项目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冀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