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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事项监管  
 

单 位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2、许可资格:

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经营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

2 、年度检查: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获证单位总数的20%以上。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上一条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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