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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活动;

(二)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生产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四)被许可人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实地监督检查:查验被许可人的生产场地,对被许可人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生产者的生产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行为实施检查;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实地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许可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涉嫌违法生产的种子,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二)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