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消防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消防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消防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消防扑救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或年发生率25次/10万公顷以上的(有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下的指标上浮50%);
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3、因森林火灾死亡3人(或扑火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0人(或扑火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
4、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