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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二)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不规范,超过审批权限滥办、错办;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审核;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自审批办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查和抽查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场实查等督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监管,严格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手续,建立采伐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采伐许可项目。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证规定,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