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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重特大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大案件督办制度:

一、大要案件督办范围

(一)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二)侦破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三)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四)省林业厅、公安厅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五)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六)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二、大要案件督办流程

(一)大要案件的督办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机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破案责任和督办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侦查破案工作力度;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等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在10日内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四)督办案件的结案,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标准。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刑事案件上报工作制度,凡立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必须分别在立案后的24小时内和破案后的24小时内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破情况报告表》电子文本上报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四、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