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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驯养人身份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

(二)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

(三)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应的饲养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执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深入实地,调查核实;

(二)严格把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查验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查处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级林业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