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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检疫要求书所述的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调运的数量、时间及运输工具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遵守一车一证制度;

(四)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检疫证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告知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现场检查,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疫,核对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根据申报的内容到实施现场检疫;

(二)实验室检疫,对现场不能确认的,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查看调运的产品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等与证书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检疫员现场检疫调运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事都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染疫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实施除害或销毁;

(二)发现调运的产品及运输方式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取消行政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