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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生产、经营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证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一年两次对取得产地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查,核对产地检疫证书的信息,生产经营的内容与许可证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疫,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疫,确认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核查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符合证书许可的内容;

(三)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现场检疫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是否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染疫的,对染疫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

(二)发现生产、经营森林的植物产品及制品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