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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林业贷款项目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林业局、申报林业贷款的项目单位、林业小额贷款的农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林业贷款项目执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情况。

(二)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三)林业贷款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管理情况。

(五)重点项目的检查核实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联合财政厅及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资料审查、林业财政部门实地检查、中介机构审查、重点项目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定期检查,主要针对各县(市、区)林业局,重点检查林业项目贷款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当地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主要检查其贷款的真实性和项目建设情况;带动当地林农增收致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需检查的县(市、区)→行文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二)各县(市、区)林业局自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协查→行文上报各县(市、区)检查情况→对存有显著性问题的有关县(市、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没有按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的项目单位,责成有关县(市、区)林业局提出整改方案,监督项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加以整改;

2)对不符合贷款政策的项目单位,未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已获得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退回贴息资金款,并追究相应责任;

3)对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