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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对兽药监督管理  
 

部门名称:邢台市农业局医政药政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兽药生产企业,发现违反兽药GMP行为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违反有关法规的,严格依法查处。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GSP规范进行经营,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使用单位包括养殖企业和诊疗机构,检查依法采购兽药、使用兽用处方药情况,养殖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是否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及违禁物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督检查原则上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局进行抽查。根据上级安排或突发问题或实际情况安排较大的统一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或联查。对于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或发现问题的随时进行检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兽药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或使用单位的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假冒伪劣兽药、禁用药、人用药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