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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进行归纳、分类;

(二)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

(三)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四)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文件,作为全市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人防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实施中,裁量标准如遇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生不一致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

(二)在市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人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