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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勘验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局的现场勘验、评审论证工作,避免多头勘验、重复勘验和违规勘验等现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勘验、评审是指行政审批人员对需要现场勘验、评估审查的办理事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具体行业标准,到申请事项的现场或者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填报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勘查、验证、评审的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勘验评审工作由勘验评审科牵头组织。勘验分为局内勘验和联合勘验,每次勘验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条 审批承办科室至少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科室踏勘、评审事项,并协调项目申请单位做好勘验、评审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勘验、重复勘验,审批承办科室要对本科室拟安排的现场勘验、评审论证工作严格把关,保证现场勘验评审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勘验评审科充分沟通后,启动勘验评审工作。

第四条 局内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审批承办科室至少提前半天将《现场勘验工作申请单》(附后)提交勘验评审科。

(二)组织。勘验评审科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勘验,出具勘验结果并反馈相关科室。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小时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

(三)出具勘验报告。勘验完成后,现场勘验人员根据实际出具“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限期整改”等勘验报告,及时反馈相关科室。

(四)勘验结论使用。现场勘验人员出具勘验报告,审批承办科室依据勘验报告提出审批意见。

第五条 联合勘验工作组织程序:

(一)启动。审批承办科室至少提前半天将《现场勘验工作申请单》提交勘验评审科。

(二)组织。勘验评审科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验路线和时间,并根据审批承办科室提供的各业务部门人员名单通知相关人员,组织勘验。业务部门、勘验评审科共同出具勘验结果,并反馈相关科室。

(三)出具勘验报告。勘验评审科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联合勘验报告并反馈相关科室。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以内的,需勘验完成后1天内反馈;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的,需勘验完成后2天内反馈;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的,需勘验完成后3天内反馈;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上的,需勘验完成后5天内反馈。

(四)勘验结论使用。审批承办科室依据勘验报告提出审批意见。

第六条 专家评审工作组织程序:

(一)专家库建立及专家确定。审批承办科室负责相关专业专家的推荐和更新,勘验评审科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每次评审会议专家名单的确定,由勘验评审科与审批承办科室共同协商抽取。

(二)启动。当申办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由审批承办科室提前将《评审工作申请单》和专家类别范围、人员数量等,提交勘验评审科。

(三)组织。勘验评审科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确定评审会议时间,通知专家和项目建设单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结果汇总。审批承办科室汇总评审意见并提出审批意见。

(五)评审费用。勘验评审科负责专家评审费的申报发放工作,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财科统一支付。

第七条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勘验要点进行。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经营,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宴请。

第八条 勘验评审科要做好勘验、评审工作中的制度、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并对勘验、评审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