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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教师资格。

2.聘用为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已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6.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级以上培训不少于2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工作,主要通过教师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定期注册工作。通过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定期注册文件。每年初,教育局制定下发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文件,公布具体的定期注册实施方案。

(二)网上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指定定期注册平台,填写个人信息,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任教学校。

(三)学校审核。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四)县级初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

(五)市级复核。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六)省级终审。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给出注册结论,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上一条 (六)对县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八)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