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导评估的范围
县(市、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
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
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与质量。
四、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综合性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督导评估按照县级政府自评、市级督导评估和省级督导评估的程序进行。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修订)》要求的为合格;基本达到督导评估指标要求,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尽快加以改进的为基本合格;主要工作和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对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解决,并写出报告,并于第二年按时接受回访。对评估不合格或回访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确定重新督导评估的时间。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每年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