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教育工会组织评选的“省、市模范教师”、“省、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优秀教师”、“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评选项目,以及按规定向国家择优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本地区的推荐办法,并把评选办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单位。
2.推荐程序是否符合省、市里的规定。
3.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4.推荐材料是否齐备。
5.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对推荐人选是否公示。
4.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
(二)各地教育局、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省、市教育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省、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教育部报送推荐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省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