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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颁发学历证书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颁发学历证书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学校所要注册的学生是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三)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籍学历管理部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检查学校有否违规发放学历证书情况。

(五)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检查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部在校学生进行学籍和学历注册情况。必要时到学校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9月初-10月底监督检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进度情况,每年6月初-7月底监督检查学校对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情况。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招生的,不予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对违规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二)建立学历认证制度,确保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文布置学籍学历注册等工作。

(二)及时动态查看学籍学历注册工作进度,对进度慢的学校进行督促。

(三)学校因故漏注册的学籍和学历,要求学校出具红头文件申请补注册;对学校违规已发放学历证书学生的信息,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学历证书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

(四)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责令整改后重新检查并注册,对违规发放学历学位证书的,责令学校予以追回并书面报省、市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上一条 (九)对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十一)审核市属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