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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营业性演出事项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2、许可资格:

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经营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上一条 (八)娱乐经营场所事项监管
下一条 (十)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