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实地查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