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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广播电视设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部门名称: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电视设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设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2、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

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等工作,立案办理。

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上一条 (十二)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事项监管
下一条 (十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