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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九)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  
 

部门名称:邢台市文物管理处

市级文物部门主要行使全市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指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督察督办制度:

一、市文物局查处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1)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3)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4)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重大文物安全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文物部门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市级文物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省文物局,并在2日内正式行文报省文物局。

三、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的督察督办流程

市文物局督察查处重大文物案件或者组织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对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下达《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督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2)对涉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3)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现场督察结束,向案发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四、重大文物安全案件查办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1)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2)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不按市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和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 (十八)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制度
下一条 (二十)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