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邢台市文物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