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邢台市文物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3.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组织、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5.工程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现场检查;
2.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
1.通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4、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2.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4.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主要包括要求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