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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三)对河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监管  
 

部门名称: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评定命名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1.园区是否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园区建设是否符合我省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并在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多个方面是否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园区是否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并具有适应行业特点、比效完备的配套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4.园区的开发和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是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完善。

5.园区是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6.园区建筑规模是否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且经核定确认已被文化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5000平方米。园区内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所列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应在10家以上(含),并占全部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含)。其他企业应为文化产业相关产业链延伸行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文化产业企业的年收入应占到园区总收入的60%以上(含)。

(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是否有影响力,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文化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要求,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是否体现河北特色,是否打造河北文化品牌。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是否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实现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显著,二者协调统一。 

4.是否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材料报送:示范基地(园区)每年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发展情况;

(二)现场巡检:对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发展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开展示巡检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协调、指导示范基地(园区)建设;

(二)组织示范基地(园区)相互观摩交流;

(三)示范园区所在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示范基地(园区)开展年度自查,上报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和绩效数据;

(二)依照示范基地(园区)书面自查材料提出意见,制定巡检方案;

(三)根据基地(园区)年度总结和现场巡检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省文化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相关规定的示范基地上报省文化厅予以撤销称号处理;

(二)对经营业绩突出、示范效应显著的基地(园区)给予通报表彰。
上一条 (二十二)对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