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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市体育局抽查相结合,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

(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各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组织各县体育行政部门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一条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三)市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工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