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容主诊医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卫生机构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签署初步意见,上报至考核机构。考核机构组织人员业务水平测评,结合卫生机构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美容主诊医师认定水平测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