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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市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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