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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统一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作用,不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或由市卫生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市、区)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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