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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负责全市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下一条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