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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有序,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包括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象、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冒用资质现象,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是否按标准收费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每个项目逐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时间提前通知执法人员;

2.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

3.对照相关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按规定罚款等。

上一条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下一条 (二)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