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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区域内建设工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抽查一些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书面检查

1.通知被检查单位;

2.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4.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现场检查

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

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上一条 (一)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三)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的监督管理(目前此审批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