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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类对象。为切实加强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开展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力度,严格审查人员的使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加强审查人员的注册和考评管理。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三)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监督抽查,并对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各地监管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行政许可审批前抽查不合格的,责令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行政许可;发现已经获证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相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处理。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后监管工作的抽查情况,应当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注册技术审评专家(审查组长、审查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现场核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注册技术审评专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审查员资格六个月、取消审查员资格等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上一条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下一条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