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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的监督管理(目前此审批暂停)  
 

为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制定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邢台市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书面检查

1.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相关资料;

2.查阅相关规定和资料;

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4.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现场检查

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

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处罚,增加抗干扰措施等。

上一条 (二)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