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市财政直接管辖的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级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6.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