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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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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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污染严重企业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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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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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监察支队 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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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严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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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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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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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七条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八十一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三十一条; 7.《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8.《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18条 9.《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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