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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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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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排污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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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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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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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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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月或按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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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收费上交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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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三十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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