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
项目编码 |
119012 |
||
项目名称 |
突发性环境事件(包括有证据证明即将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
||
实施主体 |
市环境保护局
|
承办机构 |
应急中心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1.《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四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条 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六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三条8.《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10.《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3〕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