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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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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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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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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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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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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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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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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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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