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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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163001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实施主体
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市水政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
实施依据

1.《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六条 3.《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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