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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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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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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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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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清水河河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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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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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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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5】45号第一项第二条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商品、物质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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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五条 2.《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第五条 3.《转发<关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第一项第二条 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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