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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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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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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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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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张家口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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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应当审定农作物品种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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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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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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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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