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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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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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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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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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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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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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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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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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 2.《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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