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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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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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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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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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船检港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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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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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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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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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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