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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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项目编码
178034
项目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实施主体
市农 牧局
承办机构
兽医科
实施对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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