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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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8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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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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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
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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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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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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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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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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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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